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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吳為平程耀樑姚懿珊

原告
楊勝傑
被告
馮景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20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姚懿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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