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9號
附民原告 簡嘉霈
附民被告 張徒仁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9號
附民原告 簡嘉霈
附民被告 張徒仁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