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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6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俊億

      王靜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1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俊億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靜茹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李俊億之前科應更正為「前因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其中有期徒刑部分執行至民國102 年2 月19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隨自翌(20)日起接續執行拘役迄至102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告訴人陳偉村之受傷照片及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8 張、被告王靜茹妨害公務之現場譯文、本院105年9 月7 日當庭勘驗警方行車紀錄器攝錄畫面之勘驗筆錄、被告王靜茹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及被告李俊億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李俊億、王靜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執行罪。次查,被告李俊億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查員警乃國家公權力作用之終極屏障,是其依法執行職務時,顯具不容挑戰性,因之,任意對之施暴、尋釁、辱罵者,核屬對國家公權力最嚴峻之侵害,亦屬蔑視、鄙睨法律體制之極,自不得輕縱此舉,否則,不啻鼓舞倣傚跟進,一旦如此,現行以群體公益為目的所建構之公權力機制及法律秩序終將瓦解致使共營之社會復淪入叢林之境,是以審此各情,足認被告二人犯行所生之危害非輕,末念被告王靜茹事後皆坦認犯行,態度尚佳,被告李俊億事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徵其究非提點不化之徒,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案發時被告李俊億為「工」,家境則屬「小康」;被告王靜茹職業為「美髮業」,家境則屬「小康」,均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均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份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俊億於前揭時、地,以徒手推倒陳韋村之方式,復致告訴人即員警陳韋村受有雙膝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俊億於此尚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韋村已於審理時當庭撤回本件告訴,此除有本院105 年9 月7 日審判筆錄所載為憑外,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參,然公訴人既認此與上開經本院論罪之妨害公務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0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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