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政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6 年3 月9 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6 年3 月19日屆滿,上訴人於106 年3 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