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3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凱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4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許凱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0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103 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104 年10月19日凌晨2 、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及約於10分鍾後,再以捲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4 年10月19日下午1 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104 年4 月14日發現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5 月9 日桃市○○○○0000000000號函附本院之被告戶籍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