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哲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私菸玖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哲維於民國103 年3 月間,未經許可,自大陸地區輸入私菸共9 條,並委請不知情之瑞陞通運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方式申報進口,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查驗並扣得上開私菸9 條,而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度偵字第1891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5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修正後即現行菸酒管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裁判時法律(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其中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57條並於104 年1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 項之輸入私菸、私酒罪,於修正後改列於同法第45條第2 項,條文內容並未更易;又關於查獲之私菸、私酒等物品之沒收或沒入,修正前同法第58條係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於修正後改分列於同法第57條第1 、2 項,第1 項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第2 項規定:「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僅將原條文分列暨於同法第57條第1 項增訂「半成品」亦為沒收或沒入之對象,核本件被告所為,係輸入私菸9 條,是上開修正於本件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前揭說明,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菸酒管理法。

四、經查,被告張哲維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891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私菸9 條,被告因違反上開菸酒管理法案件所查扣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據被告供述在卷,乃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菸酒管理法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