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俊豪
- 選任辯護人
- 黃啟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俊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柯俊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30日透過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