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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劉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劉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劉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於105 年7 月15日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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