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詹劉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劉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劉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於105 年7 月15日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