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楷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楷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楷叡於106 年7 月14日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