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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4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謝順輝蔡政佑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雅雪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雅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楊雅雪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於同年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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