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博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陳怡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6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怡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博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陳怡雯繳納現金後而具保在案,此有該署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參。茲因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到案均未果,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有被告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按。又本院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應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應訊,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一節,有具保人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