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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偉傑

具 保 人 蘇盈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盈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偉傑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蘇盈嘉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經本院飭警拘提未果,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張裕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