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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許雅婷呂宜臻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明芬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419 號、100 年度偵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明芬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詹明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100 年起即無固定住居所,又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所涉犯為法定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5 年6 月10日裁定羈押,並裁定自同年9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詹明芬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同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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