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明芬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洪崇遠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419 號、100 年度偵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明芬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詹明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自民國100 年起即無固定住居所,又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所涉犯為法定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105 年6 月10日裁定羈押,並裁定自同年9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詹明芬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同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