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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潘怡華蔡榮澤陳彥年

原告
吳東坤
被告
王行易

      古成龍

上列被告王行易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109 號),經原告對被告王行易及共犯古成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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