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魯忠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審易字第15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魯忠良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理由,而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送達被告位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巷00號之住處,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