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7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37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禮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6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禮晏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禮晏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晚上7 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因細故與告訴人洪騰悅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人身體及強制之犯意,先以徒手毆打洪騰悅臉部,致洪騰悅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右面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於此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10月17日審判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姜禮晏觸犯強制罪部分,本院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7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