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3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姜禮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6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姜禮晏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姜禮晏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晚上7 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因細故與告訴人洪騰悅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人身體及強制之犯意,先以徒手毆打洪騰悅臉部,致洪騰悅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右面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於此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10月17日審判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姜禮晏觸犯強制罪部分,本院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