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天民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 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審訴字第11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天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天民因搶奪等案件,就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