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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任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第16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任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任宏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