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89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正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859號、第6520號、106 年度偵字第1967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正治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且於107 年8 月15日經上訴人親收,有送達證書1 份可證,然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