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41號
- 原告
- 王金鑾
- 被告
- 姜智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8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既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84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