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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急搜字第47號

違反農會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急搜字第47號

報 告 人

即搜索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

犯罪嫌疑人 蕭玉桂

上列報告人因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農會法案件,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對犯罪嫌疑人在桃園市○○區○○街0 號處所及內部相通樓層、地下室與附屬圍繞相連之建物所為之搜索,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至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街○號處所及內部相通樓層、地下室與附屬圍繞相連之建物所為之搜索,應予撤銷。

理由

一、報告意旨略以:報告人即搜索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至犯罪嫌疑人蕭玉桂位於桃園市○○區○○街0 號住處執行逕行搜索,並由其配偶陳加振全程在場陪同執行,惟查無案關應扣押之物品,今已執行完畢,依法陳報等語。

二、按現行之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採行「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之立法例,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第1 項、第2 項所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搜索應依搜索票行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的搜索扣押,在搜索前先由中立、超然的司法機關判斷有無搜索之實質理由,篩減無必要之搜索。惟因搜索本質上乃帶有急迫性、突襲性之處分,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故刑事訴訟法第130 條規定附帶搜索、第131 條規定逕行搜索、第131 條之1 規定同意搜索乃不用搜索票而搜索之例外情形,稱為無令狀(票)搜索。此種搜索僅為令狀搜索原則之例外,而非法定程序原則之例外,故縱使是此種搜索,也應遵守法定程式,否則仍屬違法搜索。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3 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上開第1 項、第2 項規定所列舉者乃緊急搜索之四種實質理由,必需具備此4 種情形者始得為無搜索票之逕行搜索。同條第3 項後段關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之規定,考其立法意旨則係為加強對逕行搜索合法性之控制而採行事後審查制,使法院得事後審查搜索之合法性,違法者並得予撤銷,而以期間規定嚴格要求搜索人應於搜索後之最短期間內立即陳報法院審核,以使人民遭受突襲性無預警之搜索後,該搜索是否合法、有無浮濫行使、侵害人權及人民是否負有相應之忍受義務等浮動不確定之狀態能早日確定,此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議期間、上訴期間、抗告期間等規範之目的與意義應無不同,自不能解為上開3 日內陳報之規定係屬訓示期間。綜上,無論參酌立法意旨或由法條文義解釋均應認搜索人於實施逕行搜索後應於3 日內陳報,乃屬搜索人逕行搜索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之一部分。亦即實施逕行搜索除須具備前述之4 種實質理由外,並應遵守實施搜索人應於實施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之法定程序規定,否則,無論欠缺實質理由或未遵守法定程序均應認為逕行搜索違法,法院得依同條項後段規定將違法之逕行搜索撤銷。

三、經查,搜索人實施逕行搜索之時間係106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55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止,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筆錄1 份在卷可證,因刑事訴訟法未就期間有特別之規定,爰依民法第119 條、第120 條、第122 條之規定計算期間,搜索人自應於實施搜索後3 日內即106 年12月8 日前陳報法院,方屬符合法定程式。然本院遲至106 年12月11日上午10時27分始收受搜索人以園肅字第10657583330 號函暨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影本等件相關卷證資料,此有該局函文上本院收受戳章1 枚在卷可憑,是搜索人於逕行搜索後所為報告顯已逾法定3 日期間,有未遵守法定期間之情形。綜合上情,本案顯有遲誤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之法定3 日期間,自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撤銷本案逕行搜索之程序,以維法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急搜字第4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農會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