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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蕭世昌顏嘉漢張瑾雯

原告
陳瓊如
被告
李睿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 年度桃簡字第1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睿清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公然侮辱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關於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因原告表示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參前規定及說明,於法應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瑾雯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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