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0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0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建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2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建賢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在酒後於犯罪事實所載地點與他人發生糾紛打架事件,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員警至現場處理及上前勸阻之際,竟拒絕員警之勸阻並接續對當時依法執行公務員警李志中以其額頭往前碰撞李員頭部所戴之安全帽(未成傷)對其施以強暴2 次,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公務員執勤威信、人身安全均造成相當危害,所為實值非議,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然衡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亦非至惡,態度尚可,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上揭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