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鄭吉雄蕭淳尹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章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105 年度壢簡字第141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39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陳章明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是累犯,而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雖不服原判決而具狀提起上訴,然於上訴狀中僅空言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云云,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均未補陳任何上訴理由,而本院既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無不當,有如上述,則上訴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之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及第455 條之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