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MIRNAWATI
- 選任辯護人
- 鄭玉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 年度矚訴字第2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IRNAWATI 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懷胎5月,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本案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訊問後,被告就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並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勞,逾期滯留在臺期間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然衡以本案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之考量,尚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被告限制住居而未予羈押,詎被告未遵守限制住居之處分,且私下與同案被告侯孟成見面,而經本院認有逃亡及串證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105 年12月7 日裁定羈押,再經106年3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羈押之被告,有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依106 年3 月21日康健診所診斷結果:「病患MIRNAWATI 之子宮內單胎妊娠20週(依末次月經及超音波檢查估算)。」,有上開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考,故被告於106 年3 月21日已懷胎5 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得駁回,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又因被告為逃逸外勞,是本院認應輔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始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執行之順利進行,爰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