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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1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明道姚懿珊陳怡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耘豪

具 保 人 莊哲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哲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耘豪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千元,由具保人莊哲宇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被告業已獲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各1 份在卷可稽。嗣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於108 年7 月4 日到庭,詎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而被告嗣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覆之拘提報告書各1 份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