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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商啟泰陳韋如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朱自強
指定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0日106 年度重訴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61號裁定應自107 年7 月25日起羈押2 月,該裁定業於同日送達抗告人,並經抗告人親自簽名收受、並寫上當日日期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其抗告期間自107 年7 月20日之翌日起算,應至同年7 月25日屆滿。茲抗告人於收受前開羈押裁定後,遲至107 年7 月27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其刑事聲明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考,其抗告顯已逾期,是抗告人所為本件抗告,法律上顯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陳逸倫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