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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2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蕭世昌曾雨明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3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VAN TRU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所載106 年10月25日應更正為

106 年10月26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傅思綺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2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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