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 原告
- 盧璦林
- 被告
- 游小珍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即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即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