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吳東坤
- 被告
- 王行易
古成龍
上列被告王行易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109 號),經原告對被告王行易及共犯古成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7號
古成龍
上列被告王行易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109 號),經原告對被告王行易及共犯古成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