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明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明輝明知自己並未攜帶任何金錢,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6 日上午8 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前招攬計程車,並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李國賢訛稱:欲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找哥哥等語,暗示其有能力及意願支付車資,致李國賢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確有能力及意願支付車資,而同意搭載被告上路,惟於抵達後,被告表示哥哥不在家,復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附近找朋友拿錢,惟於抵達後,被告又表示找不到朋友,再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找朋友,惟於抵達後,被告再表示找不到朋友,復再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找弟弟,惟於抵達後,被告又表示弟弟敲門不回應,再次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住處,並向李國賢表示肯定會有家人幫忙支付車資,惟於抵達後,其家人亦不願支付車資,此時車資已累計達2,425 元,李國賢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6 年7 月3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