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鍾雅蘭曹馨方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明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明輝明知自己並未攜帶任何金錢,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6 日上午8 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前招攬計程車,並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李國賢訛稱:欲前往臺北市○○區○○路00號找哥哥等語,暗示其有能力及意願支付車資,致李國賢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確有能力及意願支付車資,而同意搭載被告上路,惟於抵達後,被告表示哥哥不在家,復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附近找朋友拿錢,惟於抵達後,被告又表示找不到朋友,再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找朋友,惟於抵達後,被告再表示找不到朋友,復再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找弟弟,惟於抵達後,被告又表示弟弟敲門不回應,再次要求李國賢搭載其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住處,並向李國賢表示肯定會有家人幫忙支付車資,惟於抵達後,其家人亦不願支付車資,此時車資已累計達2,425 元,李國賢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6 年7 月3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