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8號

妨害婚姻及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龔書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名儀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703 號、105 年度偵字第182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乙○○(所涉通姦罪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告訴人甲○○之丈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3 年間某日起至104 年3 月17日止,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11樓租屋處,接續與乙○○發生姦淫行為,每周至少2 次。嗣告訴人於105 年1 月上旬某日,在乙○○任職之公司內,發現乙○○使用之電腦主機硬碟中存有被告與乙○○性交之影片,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刑法第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法第245 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此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是配偶對已宥恕之相姦罪,既不得告訴,檢察官猶據其告訴而起訴者,應依上開法條為不受理判決。次按刑法第245 條第2 項之「宥恕」,須內心有宥恕之真意,同時於外部有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始足當之,不得以被害之配偶暫時緘默隱而未發,未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追訴之意思,即指為宥恕,且宥恕之意思表示,須對相對人為之始能生效,有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136號判決可供參照。所謂「宥恕」係指配偶一方於他方通姦行為後,就通姦事實予以寬容或原諒之行為,因一有宥恕之意思表示,則對於該次之通姦、相姦即產生不得再行訴追之重大法律效果,因此於判斷被害人是否確有「宥恕」之意思表示應更為慎重,為求保障被害人之權利,應此所謂「宥恕」應以告訴人有具體明示為準。

三、經查,檢察官雖於言詞辯論時論告稱:「參諸證人乙○○、甲○○所證及卷附簡訊截圖畫面,足以證明證人甲○○於告訴前未曾對被告或證人乙○○有宥恕之意思表示,蓋所謂宥恕需內心有宥恕之真意,同時於外部有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始足當之,不得以被害之配偶暫時緘默隱而未發,暫不提告或尚未決定是否提告而在觀察考慮中,即認為有宥恕之意思,至於有無接受道歉行為,本即與是否宥恕通姦行為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等語。然告訴人於審理中指稱:「(檢察官問:你於發現乙○○與被告的性交影片後,你曾否與被告就此事有過對話?)過很久之後,我有發現被告打電話給我先生,我就私底下把陳小姐的電話記下來,之前我在問乙○○的時候他就有告訴我是誰誰誰,就是被告的姓名。後來被告打電話來給乙○○我才覺得怪怪的,一開始我先生電話上面的來電顯示的名字不是用被告的名字,是用另1 個名字,他每次接這個電話就會走到外面或是自己私底下接聽,我靠過去他就會把我弄走支開。後來我就知道這個人,被告是用這個電話,後來有1 次我就接到剛好是被告打來的,我就直接問被告有無性愛的事情,被告就說有,我就說我已看到片子,後來我就沒有再跟她多說什麼。」、「(檢察官問:承上,除了剛才方稱的電話以外,你與被告有無面對面就被告與你先生乙○○性交通姦的事情面對面說過話?)在清明節的當天4 月5 日,被告丙○○有來找過我,她來我住的社區找我,她來跟我道歉,道歉說她有跟我先生發生性關係,我跟她說既然你來跟我道歉我就算了,但你不要再跟我先生有聯絡,通通都不行。」、「(檢察官問:就算了是何意?)就是我不會提告,就是當個好好太太,我顧及到小孩。」、「(檢察官問:承上,是否記得當時是用什麼用語跟丙○○表示?)因為她是在我們樓下社區的接待室跟我談話,所以心情起伏沒有太大,用語就像上面這樣講,就說:『就算了,你不要再跟我先生聯絡,不然我跟你沒完沒了』。」、「(檢察官問:就算了是什麼意思?)就是不會提告的意思。」、「(檢察官問:當時有表示不會提告的意思嗎?還是只是說就算了?)我就說如果你跟我先生沒有再聯絡的話我就不會提告,如果有的話我就會提告。」、「(檢察官問:你當時為何會這樣跟被告說?)因為我還沒有決定要不要提告。」、「(檢察官問:當時為何還沒有決定要不要提告?)因為我還有2 個小孩,我覺得對我小孩心理層面影響很大。我不想讓小孩有父母會分離的感覺,我希望小孩是在健全家庭。」、「(檢察官問:承上,你當時也沒有決定不要提告的原因為何?)因為被告有跟我道歉,但是我還是擔心被告會不會跟我先生聯繫,所以才還沒有決定。」、「(檢察官問:當時被告聽你表示後,被告有無什麼反應?)被告說不會跟我先生聯絡。」、「(檢察官問:{提示106 年度易字第518 號卷第9 頁}最上面這則簡訊是否是你發送給被告?)是,就是當天她來跟我道歉離開之後,我就傳簡訊給她。」、「(檢察官問:承上,上開簡訊紀錄的時間是4 月3 日禮拜日,但你方稱是4 月5 日清明節,究竟你與被告面談的時間是何時?)是傳簡訊那天,被告也只有找過我2 次,另1 次是在這次之後,我忘了是何時。後面第2 次來找我是我剛好出門,她站在我家社區門口,我去哪她就跟到哪,讓我很不舒服,第2 次是在我提告之後發生的。」、「(檢察官問:承上,你當時為何會傳4 月3 日這則簡訊給被告?)因為我有發現陳小姐的心意,我感覺她是真心跟我道歉,然後她當下也有跟我說她不會再跟我先生聯絡,所以我才發這封簡訊。」、「(檢察官問:承上,所以你傳這封簡訊給被告是因為被告跟你道歉你才傳給她?)對。」等語。且有翻拍告訴人發送內容為「謝謝妳這次來找我並當面道歉。感恩」等文字之簡訊與被告之圖片在卷足稽。綜上,足認告訴人於105 年4 月19日對被告提出告訴之前,確實對被告表示不會提告之意思表示,並傳送簡訊與被告,尚無檢察官所指有何隱忍未發之情形,是告訴人對被告已為具體宥恕其與乙○○相姦行為之意思表示,顯然已有明示宥恕之意,應符合法律上宥恕之規定。是依上開說明,告訴人已因事後對被告宥恕而喪失對被告之告訴權,且告訴人一經宥恕,其告訴權即已喪失,不因告訴人嗣後又對被告提出告訴而受任何影響。

四、綜上所述,本案既經告訴人於提出告訴之前,表示宥恕原諒被告,揆諸上開說明,告訴人既已不得提起告訴而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因之誤為起訴,則本案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03 絛第3 款所規定之未經告訴者,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及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