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緝字第25號

                          26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司徒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3818 號、103 年度偵字第25396 號、103年度偵字第26409 號、104 年度偵字第4174號、104 年度偵字第4182號、104 年度偵字第4651號、104 年度偵字第4652號、104年度偵字第4882號、104 年度偵字第5215號、104 年度偵字第5339號、104 年度偵字第5340號、104 年度偵字第5351號、104 年度偵字第5360號、104 年度偵字第6035號、104 年度偵字第6160號)、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4 年度偵字第714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52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38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司徒宇被訴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司徒宇與同案被告黎俊良於103年4 月28日凌晨1 時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至桃園市○○區○○0 街000 號3 樓,以不詳方式破壞大門門鎖後侵入辦公室,竊取黎金嬿所有之茶葉2 箱、護貝機1 台及現金11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加重竊盜罪(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上開追加起訴之被害人黎金嬿遭被告與同案被告黎俊良共同竊盜之時間、地點、方式,被竊財物等情,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載,事實完全相同,檢察官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再行追加起訴,參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