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陳瓊如
- 被告
- 李睿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 年度桃簡字第10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睿清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關於公然侮辱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關於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因原告表示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參前規定及說明,於法應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