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徒仁
具 保 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字第3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育誠依受刑人張徒仁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徒仁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張育誠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972號判決拘役30日確定,被告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前先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到案接受執行,復再次傳喚被告應於11月9 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於106 年11月11日核發拘票拘提被告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故於106 年12月14日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受刑人通緝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張育誠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