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8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淑玲涂光慧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MIRNAWATI
選任辯護人
鄭玉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 年度矚訴字第2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IRNAWATI 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懷胎5月,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本案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訊問後,被告就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並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勞,逾期滯留在臺期間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然衡以本案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之考量,尚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被告限制住居而未予羈押,詎被告未遵守限制住居之處分,且私下與同案被告侯孟成見面,而經本院認有逃亡及串證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105 年12月7 日裁定羈押,再經106年3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羈押之被告,有懷胎5 月以上或生產後2 月未滿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依106 年3 月21日康健診所診斷結果:「病患MIRNAWATI 之子宮內單胎妊娠20週(依末次月經及超音波檢查估算)。」,有上開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考,故被告於106 年3 月21日已懷胎5 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得駁回,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又因被告為逃逸外勞,是本院認應輔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始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執行之順利進行,爰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