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世鈞
- 選任辯護人
- 王博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世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世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具狀就判決全部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公益性,其審級委任事務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止,是本案辯護人亦應協助提出上訴理由,期使被告得受合法上訴第二審之協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