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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謝順輝蔡政佑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世鈞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世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世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具狀就判決全部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公益性,其審級委任事務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止,是本案辯護人亦應協助提出上訴理由,期使被告得受合法上訴第二審之協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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