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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施育傑陳韋如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薪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薪榮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薪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前經本院認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該罪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勾串、逃亡之風險,且有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2 、3 款,分別於106 年10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後裁定於107 年1 月2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3 月27日、5 月27日、7 月27日延長羈押(詳附件,本院107 年7 月20日裁定)。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三、經查:

㈠本案於107 年7 月13日審理終結,並於107 年8 月24日宣判,主文以被告黃薪榮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處如該判決附表五編號3 宣告之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被告已收受判決)。

㈡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同年9 月26日屆至,其於107 年9 月21日經訊問後,本院認如附件裁定所示重罪及其逃亡之虞等羈押原因迄今仍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判決宣告前開長期徒刑之後,益增逃亡之風險。從而,本院綜合前述情狀判斷,認本案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且衡量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對社會法益的危害性、干預被告人身自由等情形,認有必要繼續羈押。

㈢綜上,被告應自107 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陳逸倫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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