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順輝俞力華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浩淳
選任辯護人
彭珮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浩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浩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或指定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公益性,其委任事務之性質「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止,是本案辯護人亦應協助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期使被告得受合法上訴第二審之協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