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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呂如琦吳軍良洪瑋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振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所為106 年度壢原簡字第115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緝第2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當時認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行缺席判決,然嗣後查得被告另案於107 年5 月14日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洪瑋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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