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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

肇事遺棄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潘怡華陳彥年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涂邵瑋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涂邵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邵瑋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夜間,駕駛其所有但懸掛已註銷之5151-TS 號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楊鎮懋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分別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競速追逐,涂邵瑋同車友人黃育嵋並於同日22時59分,以涂邵瑋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0 通報上情,然於通完電話後未久,涂邵瑋沿春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經春日路與鹽庫街交岔路口前,適該處春日路車行方向為紅燈,並有陳乙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告訴人陳偉威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輕型機車於上開交岔路口前停等紅燈,涂邵瑋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春日路行車方向為紅燈禁止駛入交岔路口,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為前揭注意,且無視紅燈號誌闖越上開交岔路口,因而不慎擦撞陳乙嘉、陳偉威車輛,陳偉威並因此人車倒地,右手腕、右小腿、左大腿、右膝處受有擦挫傷,因認被告涂邵瑋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偉威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5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