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碩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碩閔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13時30分,在桃園市○○區○○路0 號桃園火車站前,與告訴人李坤弘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其受有右側臉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經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嗣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