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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潘怡華陳彥年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對被告丁○○、丙○○、乙○○、甲○○、洪兆隆、戊○○等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具體指明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暨所犯法條,依前述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書正本經向自訴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寄送,於107 年3 月7 日由自訴人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則自訴人應於107 年3 月8 日起7 日內,即至遲應在107 年3 月14日補正上開事項,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