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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91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1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其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539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桃簡字第2023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其緯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林其緯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8 條、第359 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14 條、第363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蕙瑜於107 年10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9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