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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3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2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辰
輔佐人
即被告陳彥辰
輔佐人
之 母 徐秀蓮
被告
趙珮智
輔佐人

即被告趙珮智

之   父 趙 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8 頁第16、17行即理由欄乙、

㈡所載「經從整個監視畫面過程中可以看見」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第8 頁第16、17行即理由欄乙、㈡所載「經從整個監視畫面過程中可以看見」等字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3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