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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龔書安陳品潔施函妤

原告
劉亦展
被告
張哲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2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哲浩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19日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428號判決在案,迄今檢察官及被告均尚未提起上訴,此有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2428號刑事卷宗附卷可稽。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於107 年11月19日判決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即於107 年11月30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1 枚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此程序駁回之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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