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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7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彭聖文
受刑人
即被告
曾昱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聖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聖文因受刑人即被告曾昱軒犯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賭博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原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上午10時30分許、107 年9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7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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