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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家祥蘇品蓁游紅桃

                108年度訴字第246 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家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16頁據上論結欄第2 行末與第3行所載「第41條第1項前段」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第16頁即據上論結欄第2行末與第3 行所載「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字,顯係贅引、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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