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文勝
- 指定辯護人
- 楊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107 年度訴字第501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勝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但未敘述上訴理由,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