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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6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呂世文李敬之曾淑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6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祖均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告
陳儒勝
被告
羅中均
被告
周冠群
指定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祖均、陳儒勝、羅中均、周冠群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分別於108 年11月25日、同年12月7 日、同年11月28日、同年12月7 日送達予被告劉祖均、陳儒勝、羅中均、周冠群,有本院送達證書4 份在卷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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